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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数据发展中心预决算公开工作操作规程

来源:市数据发展中心财务部 发布时间:2024-08-01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市政府对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一、公开职责

市数据发展中心是部门预决算公开的主体,负责本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本单位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预决算主动公开责任和义务,保证预决算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好预决算公开后的说明解释工作。

二、公开时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相关规定,经市财政局批复的市数据发展中心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本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预算、决算及报表,原则上依据天津市财政局要求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三、公开内容

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除外。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公开部门预决算时,应当一并公开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预算绩效以及国有资产占用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四、公开形式

市数据发展中心应当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并永久保留;市数据发展中心设立本单位预决算公开专栏,集中公开本单位预决算信息。

五、涉密事项管理

市数据发展中心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市数据发展中心在依法公开部门预决算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

(二)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

(三)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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