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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深一度 | 规范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行为,天津怎么做?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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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行为

2023年07月31日,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平台经营管理规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网约车聚合平台定义,划定相关权责。

什么是网约车聚合平台?

定义聚合平台:匹配供需信息是关键

4月13日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平台经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将网约车聚合平台定义表述为“依托互联网技术,不参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与网约车平台共同合作,仅为乘客提供网约车信息发布和交易撮合服务的平台”。

4月26日  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这是国家层面首个关于网约车聚合平台监管的规定,其中明确,聚合平台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

7月31日《关于做好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平台经营管理规范管理的通知》

相关定义有所调整,修改为“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共同合作提供网约车服务,为乘客提供网约车匹配供需信息的平台”。

相关解读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社会治理发展研究部部长、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此前在接受21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约车平台可以独立为乘客提供网约车全流程、全链条服务,而网约车聚合平台需与网约车平台共同合作,才能为乘客提供完整的网约车全流程、全链条服务。

他进一步指出,从概念上看,网约车聚合平台作为“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到底是否需要单独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还是可以不予办理,其背后的分歧在于此类平台与网约车平台“共同服务”的内涵。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代现峰认为,正确理解聚合平台法律地位及其性质至少应把握以下三点:一是从汉语的字面意思来看,聚合是指将分散的聚集到一起,其与被聚集者应存在本质的区别;二是从合同的履约主体来看,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相对方不能任意突破,相对方不是越多越好;三是从法律的适用来看,法律地位及性质最终要转变为法律责任的承担,法律适用具有统一性,聚合平台的法律地位及性质受法律适用的限制和影响。


聚合平台的资质核验责任

责任落实一直是各方关注焦点

聚合平台的资质核验责任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天津《通知》指出,聚合平台应当坚守维护合规经营底线,依法落实好核验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许可资质责任,不得接入未在我市取得有效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并且确保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均具备相应许可,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同时,聚合平台可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许可资质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为确保信息更新及时、有效,鼓励每季度核验更新一次。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聚合平台的合规信息核验提供相关支持,可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设置“负面清单”

进一步厘清聚合平台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权责边界

《通知》还设置了“负面清单”,进一步厘清聚合平台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权责边界。要求聚合平台应当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不得存在下列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

(一)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或驾驶员合法权益等。

(二)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以干涉或参与指导等任何形式,干预所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涉及计价规则内容的各项公示信息。

(三)直接或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向驾驶员发布派单或车辆调度等指令;开展司乘供需匹配,或侵犯乘客选择权、以拼车等名义代替乘客自主选择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设置与派单优先级相关联的驾驶员积分等级规则等。

(四)误导消费者、驾驶员、平台认知的经营行为。直接面向乘客开具原本应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的出租汽车服务发票,或与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发票混开、混用等;取代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面向驾驶员直接或间接提供原本应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的线上派单工具及驾驶员接单软件;以聚合平台名义为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招募驾驶员,混淆模糊驾驶员认知;组织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安装聚合平台品牌标识或设备。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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