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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4-02-01

《天津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央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释放公共数据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政策法规,制定了《天津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围绕解决“如何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和“如何保障数据安全”,从“授权运营程序及要求”“数据管理和利用”“安全管理”“考核评估”等方面明确了授权运营试点建设的实践路径,促进公共数据多场景应用、多主体复用,为推进本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

二、什么是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释义》名词解释99,政府数据授权运营试点是指试点授权特定的市场主体,在保障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开发利用政府部门掌握的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需求迫切、商业增值潜力显著的数据。《办法》吸收借鉴了上述关于授权运营的定义,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定义为试点区人民政府或试点行业的市级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作为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在保障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构建应用场景开发利用公共数据,向社会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三、什么是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

《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是指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工作专班按照有关条件遴选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行政区和行业。区级、行业试点建设单位分别为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试点建设单位)。

四、如何遴选公共数据运营机构?

试点建设单位开展授权运营的工作程序包括信息发布、申请审核、数据审核、专家评审、综合评估、签订协议等环节。

试点建设单位发布运营机构遴选公告,明确申报程序及要求。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可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节点内提交申报材料。试点建设单位接收材料后按程序开展资格审查、征求数据持有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开展公共数据资源价值评估等工作,最终形成授权运营可行性报告。涉及使用市级公共数据开展授权运营的,授权运营可行性报告报工作专班审核;仅涉及使用区级公共数据的,授权运营可行性报告报工作专班备案。试点建设单位按照“一场景一授权”原则与通过审核的经营主体签订授权运营协议,开展授权运营。

五、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如何进行收益分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要求,《办法》明确“用于公共治理和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原则上采用有条件无偿方式授权。用于产业发展和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原则上采用有条件有偿方式授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保护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本市财政供养单位公共数据资源投入收益,上缴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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