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解读】南开大学刘杰:奠定数据要素流动基础 保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为了规范和促进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发挥数据的价值,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南开大学人工智能学院教授刘杰表示,《办法》清晰给出了公共数据资源的定义,并对数据的开放机制、开放平台、开发利用、监督保障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和利用公共数据资源提供了重要指导。
刘杰认为,《办法》在政策法规层面给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规范要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在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保守国家秘密、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的基本前提下,对于非涉密但敏感的公共数据资源,要采取脱敏加工措施。资源提供单位对开放范围外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因开放条件发生变化而可以开放的,应纳入开放范围。公共数据资源应当以可机器读取格式开放,资源利用主体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在线访问、获取。这些具体可行的规范要求,为数字资源的开放和利用提供了机制层面的保证。
“《办法》指出数据的汇聚、存贮、发布依托于统一的开放平台。”刘杰说,开放平台为数据的发布提供了统一、规范的流程保证,确保资源提供单位能够高效合规地完成数据发布和更新;同时,资源利用主体可通过平台便捷地查询、预览和获取数据。
刘杰指出,《办法》在为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制定规范流程的同时,还鼓励资源利用主体可对数据资源进行合理地增值利用。一方面指出了资源所应遵循的原则,另一方面也指出对于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形成具有显著社会价值和示范作用的成果,可通过开放平台进行展示。这些措施将保证规范使用数据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多方面理论深度发掘数据所蕴含的价值,促进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数字化转型与发展。
刘杰认为,《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公共数据资源在发布和利用过程中管理规范的空白,为数据要素地积极有效流动奠定了政策基础,为数据资源地开发利用提供了政策保障,该《办法》对于天津市的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我国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规范制定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